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與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根據上述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看出,我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堅持使用漢語,而外國案件中的外國證據往往是用外語書寫的。此時,我們需要尋求專業法律訴訟文件翻譯的幫助,因為近年來法院頒布了相關規定,要求訴訟文件的翻譯主體必須經過認證和合格的翻譯機構。如果你自己翻譯,或者委托翻譯單獨翻譯,你很可能面臨證據無效的風險。
民事訴訟的翻譯過程
訴訟文書要在國內法院使用,需要委托外國律師公證員對涉外證據進行公證,將公證后的涉外證據在該國外交部進行公證,再將外交部公證后的涉外證據在中國駐該國大使館進行認證,并辦理翻譯手續后,才能提交該國法院。"詳細來說,需要在起訴時證明案件是涉外案件。 境外當事人需要提供自己的基本情況和主體存在的證明。 其次,對境外證據進行公證。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如果我國不與該國建交怎么辦? 然后由與我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證明,再轉由我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證據,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認證,或者履行中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舉證手續"。此外,需要通過專業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個人翻譯可能無效。
未經翻譯的涉外案件的后果
湖南長沙市的一家法院受理了一宗私人貸款案件,因為原告趙提供的七張借據中有兩張是用日語寫的,而當事人拒絕提供中文譯本,法院駁回了原告趙的日文貸款金額申請,但仍然支持趙國借方中國部分的要求。最終,原告只收回了所欠的中文款項,楊文的欠款只能承擔自己的損失,因為他們沒有發行日文譯本。
這類案件很多,當事人需要充分了解有關規定,或咨詢具有相關經驗的法律或翻譯人員。如果僅僅因為不愿意承擔一小部分翻譯費用,并造成大部分財產或權益受到損害,就不值得損失,訴訟過程不應因小而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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