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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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 | 原件/復印件 | 1份 |
紙質/ 電子 |
在線填寫打印,申請人簽字(復印或傳真件)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經單位授權部門公章上傳至系統。 | 用人單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稱章,以及已在系統授權備案登記的外事、人事機構和勞動合同業務公章。 |
2 | 工作資歷證明 | 原件 | 1份 |
紙質/ 電子 |
由申請人原工作過的單位出具從事與現聘用崗位工作相關的工作經歷證明,包括職位、工作時間或曾經做過的項目,需申請人原工作單位加蓋公章或負責人簽字,并留有證明聯系人有效聯系電話或電子郵件。 | 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外國高端人才(A類)(一)入選國內相關人才計劃的;(二)符合國際公認的專業成就認定標準的,該項采用承諾制。如申請人在專業領域知名獎項獲獎,可提供相應獲獎證明材料。 |
3 | 最高學位(學歷)證書或相關批準文書、職業資格證明 | 原件 | 1份 |
紙質/ 電子 |
最高學位(學歷)證書在國外獲得的,應經我駐外使、領館或由申請人獲得學位(學歷)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或我國學歷認證機構認證。 最高學位(學歷)證書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獲得的,應經我國學歷認證機構認證或經所在地區公證機構公證。 最高學位(學歷)證書在中國境內獲得的,僅提供學歷(學位)證書原件。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或具備我國相應準入類職業資格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文書或職業資格證明。 |
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外國高端人才(A類)(一)入選國內相關人才計劃的;(二)符合國際公認的專業成就認定標準的;(三)符合市場導向的鼓勵類崗位需求的外國人才;(四)創新創業人才的,最高學位(學歷)證書采用承諾制。 如有國外專業資格證明,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獲得專業資格證明所在國的駐華使、領館認證或公證機構對原件公證。 職業資格證明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獲得的,應經所在地區公證機關對原件公證。 |
4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原件 | 1份 |
紙質/ 電子 |
應當由申請人國籍國或經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門出具并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應經所在地區公證機關公證。 經常居住地指申請人離開國籍國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國家或地區,不包括在中國境內。 |
外國高端人才(A類)該項采用承諾制。 不接收僅為本人聲明無犯罪的宣誓性無犯罪記錄。 外交(含外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非宣誓性無犯罪記錄可直接接收,不再認證。 |
5 | 體檢證明 | 原件 | 1份 |
紙質/ 電子 |
由中國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或健康檢查證明書,或經中國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境外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證明,簽發時間均在6個月內。 | 經中國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境外衛生醫療機構名單,可至當地駐外使領館網站查詢??扇刖城安捎贸兄Z制,入境后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時應補充提交中國境內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或健康檢查證明書。 |
6 | 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包括跨國公司派遣函) | 原件/復印件 | 1份 |
紙質/ 電子 |
應提供中文合同,應由申請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不得涂改。經許可決定機構認定的用人單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用人單位,入境前無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職證明,入境后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時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內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請許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職務(職位)提升的除外。 |
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包括跨國公司派遣函)應當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薪酬、來華工作時間、職位、蓋章頁(簽字)必要內容。任職證明適用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或協定人員、各類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務提供者。 派遣函適用情形為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從境外派遣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至境內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職,由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出具。 任職證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內容,需另行出具證明補充說明。 跨國公司在華地區總部派遣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至境內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職的,提交派遣函以及與跨國公司在華地區總部簽訂的聘用合同。 |
7 | 申請人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 | 原件 | 1份 |
紙質/ 電子 |
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信息頁。 | 護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個月。 |
8 | 申請人6個月內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1份 | 電子 | 近期免冠電子照片,白色背景,無邊框,面部特征完整,圖像清晰,無斑點、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節之間,不低于354(寬)*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寬)*560(高)像素、24真色彩。 | 不建議戴帽子或頭巾等飾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應確保其不遮擋申請人整個面部。 |
9 | 隨行家屬相關證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紙質/ 電子 |
包括隨行家屬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信息頁、家屬關系證明(配偶—結婚證書,子女-子女出生證明或收養證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請人出生證明或結婚證書或公證證明)、體檢報告(18周歲以上家屬)以及電子照片。 | 隨行家屬包括配偶、未年滿18周歲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
10 | 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