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本質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人們對翻譯這一事物的本質的認識,主要體現于人們給翻譯所下的定義,因為定義是要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的,是對一種事物的本質特征或一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而簡要的說明。
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外國,翻譯都是一項極其古老的活動。但是,盡管人們一直從事這項活動,翻譯理論的發展卻遠遠沒有跟上實踐的需要。翻譯學是一門跨學科的綜合性學科,它涉及的許多相鄰學科便成為研究翻譯的多種途徑。人們從不同學科和多種角度研究翻譯活動,對翻譯概念的表述就會各有不同,對翻譯特性的描繪也會存在差異。從語言學角度研究,翻譯是用一種語言把另一種語言所表達的思想內容準確而完整地重新表達出來的語言活動。從文化學角度探討,翻譯是譯者將一種語言文字所蘊含的意思用另一種語言文字表述出來的文化活動。從交際學的角度考察,翻譯則又成了一種跨語言、跨社會、跨文化的交際活動。國外當代翻譯理論家哈提姆(Basil Hatim)等人也認為翻譯是發生在某一社會語境里的交際過程。由此觀之,翻譯本身有著多重定義也就不足為奇了。正是這許多的定義,使我們對翻譯的認識也在一步一步地接近本質。
總之,翻譯作為一項實踐活動,涉及主體和客體兩個方面,將以上評述一一加以歸結,可將翻譯定義如下:翻譯是譯者設法將一種語言所傳遞的信息用一另一種語言表達出來的跨文化交際行為翻譯就其本質只能是一種部分翻譯,忠實地再現原文的部分信息,再現原文的所有信息是根本不現實的。
再現原文的所有信息是根本不現實的原因有三:其一,原文和譯文所在的兩種語言系統之間存在著互不容納的語言特點。其二,兩種語言所在的文化系統間存在差異。其三,源語讀者和譯人語讀者的信息負載量(information load)不盡相同。因此,對文本解讀時,借用伽達默爾(Gadamer)哲學解釋學關于"理解歷史性"話語,就是譯者視界和作者視界永遠無法完全重合。所以,翻譯文本不可能全部再現原文本的讀者在閱讀時所喚起的他對文本所在的整個文化領域(例如風俗習慣、法律、物質條件和文化規范等)的聯想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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